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市也已获评“安徽省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但我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仍然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诚信原则等情形,包括:执法方式简单机械,如直接“一刀切”地责令企业停业、关闭、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如颠倒程序先决定后听证;缺乏契约精神,如招商引资工作中盲目作出承诺,事后无法兑现,又不能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和解的意识不强,不愿担当,不敢担当,庭审以后,不及时跟进解决矛盾纠纷,难以达到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上述情形导致行政案件受案数始终居高不下,行政争议难以实质性化解。
通过对我市行政诉讼近五年的数据分析看,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74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高,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败诉率更高,达到83.78%(包含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撤回上诉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量大、败诉率高,对法治营商环境影响很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减少行政诉讼的良药,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另一方面也倒逼行政机关要从源头上“减少告”。为此,建议:
一是要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去年的《企业法律服务一本通》要加强宣传运用,不能停留在字里行间,落实需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帮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二是注重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尤其是在实施强制搬迁、强制关闭、强制拆除等涉及物权甚至人身自由权且具有不可逆性的行政行为时更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并在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三是要大力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依法行政业务培训,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
四是行政机关要担当更多行政争议的化解职责。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唯一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作为。行政机关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应健全交接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避免行政争议悬而不决。同时行政机关应直面矛盾,勇于担当,用实际行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将一些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化解的矛盾推向诉讼渠道。同时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的同时,同步推动主要负责人出声、出解、出彩。
总之,只有提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才能更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