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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届5次]关于推进柔性执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建议
浏览次数:220   信息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09 16:30

初创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仍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缺乏,成为各类法律风险的易发区、高发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营主体发展受到制约,忽视规则,容忍违规较常见。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协同管理规定,还将已发现的本部门待处理的问题同步移交其他管理部门,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有时还启动多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综合管理部门坐镇指导调研。同一个经营主体,对多部门检查同一类事情,感到无所适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影响经营主体的信用、融资、招标等,影响经营主体活力。
  目前多数部门虽然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但柔性执法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对执法部门容错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和落实。为规避责任,监管部门高频次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为营造宽松经营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培训。由于经营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条文的理解比较片面,建议相关部门主动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让其尽可能多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注重法治理念。或安排专门培训指导,让其更加自觉规范行为。
  2.优化柔性执法环境。相关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部门的具体免罚实践,出台并适时更新柔性执法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免罚、减轻、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推动执法部门尽可能多地采取行政辅导、行政诫勉、行政通报等非强制性方式,监督和引导经营主体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柔性执法监管过程中,执法部门出现过错免予追究责任的相关措施落地见效。
  3.落实要求,推动免罚实践。执法部门发现轻微违法问题,不仅依据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处理,还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大胆适用免罚条款,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4.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执法部门发现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的问题,不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同步处理,只通报处罚结果,避免“一事二罚”。违法行为、后果不适用免罚或不罚情节时,要考虑从轻或减轻情节,按下限或低于下限处罚,避免“小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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